(2017)鲁1623民初2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青岛蓝海集团有限公司与无棣美联建安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蓝海集团有限公司,无棣美联建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3民初2360号原告:青岛蓝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8号。法定代表人:焦提宏,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无棣美联建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棣新六路东侧。法定代表人:王玉英,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青岛蓝海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无棣美联建安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2017年7月20日,原告青岛蓝海集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青岛蓝海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青岛蓝海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北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文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