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4行审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寻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钟世堂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寻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寻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钟世堂,刘雅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0734行审20号申请人:寻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地址:寻乌县长宁镇东门路8号。法定代表人:陈远程,职务:主任。被申请人:钟世堂,男,1989年2月28日生,汉族,业农,住寻乌县,被申请人:刘雅芳,女,1991年9月4日生,汉族,业农,住址同上,系钟世堂妻子。申请人寻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7年3月26日向被申请人钟世堂、刘雅芳夫妇发出寻卫计征决[2017]第02150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并于2017年3月26日送达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申请人寻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寻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证据不足,不符合强制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寻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7年3月26日作出的寻卫计征决[2017]第02150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寻乌县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张 青审判员 罗瑞飘审判员 游永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