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691民初1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大庆市中庆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张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市中庆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张民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91民初1047号原告大庆市中庆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宝利丰大厦1单元写字间1943室。法定代表人王庆,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民,男,汉族,住吉林省白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市中庆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庆市中庆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市中庆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庆市中庆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已减半),由原告大庆市中庆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佳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慧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