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1民初1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原告伏秀行与被告何良、伏心燎、何源“赡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伏秀行,何良,伏心燎,何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1民初1525号原告:伏秀行,女,194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被告:何良,男,197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仁,巴中市通江县壁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伏心燎(曾用名何辽),男,196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被告:何源,男,197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原告伏秀行与被告何良、伏心燎、何源“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伏秀行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伏秀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伏秀行撤回对被告何良、伏心燎、何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决定免于收取。审判员 施忠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