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25民初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原告刘湘玲诉被告成平勇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湘玲,成平勇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25民初476号原告刘湘玲,女,1983年11月3日出生。被告成平勇,男,1982年8月14日出生。原告刘湘玲诉被告成平勇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刘湘玲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湘玲撤诉。案件受理费依归免交。审 判 员 伍章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田周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