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民初6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左鹏程诉被告李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鹏程,李玲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6056号原告:左鹏程。被告:李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左鹏程诉被告李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左鹏程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左鹏程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鹏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左鹏程负担。审判员 郭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