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民初56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5674金龙与何相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龙,何相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5674号之一原告:金龙,男,1988年7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被告:何相桦,男,1989年7月5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原告金龙与被告何相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金龙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龙撤回起诉。受理费2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