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执7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李峰磊与黄秀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峰磊,黄秀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7063号申请执行人李峰磊,男,汉族,1992年8月2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卓尔,广东卓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秀平,女,汉族,1964年10月1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申请执行人李峰磊与被执行人黄秀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民终70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710000元,退还定金10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15070元及执行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黄秀平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自动履行义务。本院已将执行款划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结案并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冻结及房产查封等全部强制措施。本院认为,(2016)粤03民终701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粤03民终7014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曾小东执行员 袁海强执行员 黄真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叶学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