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81执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军与刘福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军,刘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81执834号申请人:张军,男,生于1968年2月6日,汉族。被执行人:刘福军,男,生于1967年8月3日,汉族。申请人张军与被执行人刘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作出(2016)鄂0381民初127号民事判决书,判处刘福军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因刘福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偿还借款义务,申请人张军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中,于2016年11月7日公告向被执行人刘福军送达了强制执行通知书,限定被执行人刘福军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潘登未履行。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刘福军的存款情况进行了查询,其查询结果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查询工资收入,并对其工资予以冻结,其他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时申请人也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 伟审判员 徐建林审判员 郭冬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余六号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