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民终1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孙某、代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某,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民终13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男,198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阳信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代某,女,汉族,199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阳信县。上诉人孙某因与被上诉人代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阳信县人民法院(2017)鲁1622民初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孙某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孙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元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孙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玉珍审判员 王守亮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子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