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2民初3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詹朝阳与漳州市芗城区天宝镇塔尾村民委员会、肖荣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朝阳,漳州市芗城区天宝镇塔尾村民委员会,肖荣林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3758号原告:詹朝阳,男,197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卫东,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鹏斌,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漳州市芗城区天宝镇塔尾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天宝镇塔尾村,组织机构代码:77751969-6。法定代表人:柯国强,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毅辉,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少鹏,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荣林,男,197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少辉,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集介,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詹朝阳诉被告漳州市芗城区天宝镇塔尾村民委员会、被告肖荣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拟另案提起诉讼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朝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00元,减半收取计4550元,由原告詹朝阳负担。审 判 长 黄 福 真人民陪审员 王海龙人民陪审员胡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阙 小 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