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执异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中国人福新技术有限公司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占兵,河北信投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中能源房地产开发公司,中国人福新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执异195号申请变更人:武占兵,男,1969年9月17日出生,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委托代理人:赵焱,北京市银奥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河北信投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联盟路699号。法定代表人:孟线觉。被执行人:北京中能源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金光路3号。法定代表人:潘月华。被执行人:中国人福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四道口路大钟寺村14号。法定代表人:周汉生。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原名称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宣武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宣武支行)与北京中能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中能源公司)、中国人福新技术有限公司(原名称中国人福新技术开发中心,2002年8月20日变更为现名称,以下简称人福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02)宣民初字第303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03)一中执字第1048号]过程中,武占兵向本院提出变更执行主体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武占兵述称:2016年11月1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京01执异25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2002)宣民初字第3037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河北信投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信投公司)。后河北信投公司与武占兵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将上述判决书中的债权及相关全部权益转让给武占兵,并将上述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了被执行人中能源公司、人福公司。综上,武占兵现为(2002)宣民初字第3037号民事判决书的实际权利人,特请求法院将(2002)宣民初字第3037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武占兵。河北信投公司对武占兵所述的债权转让事实无异议。本院经审查查明:2002年7月3日,原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作出(2002)宣民初字第30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中能源公司偿还建行宣武支行借款本金280万元及利息;人福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中能源公司、人福公司未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建行宣武支行向原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3年7月2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高执字第18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2002)宣民初字第3037号一案,指定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2003年10月28日,本院对建行宣武支行与中能源公司、人福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执行。2016年11月16日,本院作出(2016)京01执异25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2002)宣民初字第3037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河北信投公司。2016年9月9日,河北信投公司与武占兵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将上述全部债权转让给武占兵。2017年6月19日,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公证处出具(2017)冀石平证经字第1046号公证书,对河北信投公司向中能源公司邮寄送达《河北信投公司债权转让通知书》的行为和内容进行了保全证据公证。同日,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公证处出具(2017)冀石平证经字第1048号公证书,对河北信投公司向人福公司邮寄送达《河北信投公司债权转让通知书》的行为和内容进行了保全证据公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武占兵与河北信投公司的债权转让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对债务人依法履行了通知义务,故武占兵所提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02)宣民初字第3037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武占兵。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张 悦审 判 员 冯更新代理审判员 王 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王慧若书 记 员 王新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