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10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严福君与深圳市鸿益达物流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福君,深圳市鸿益达物流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0773号原告:严福君,男,197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深圳市鸿益达物流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综保大道3号附6号,注册号500106300027562。负责人:彭作鹏,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严福君与被告深圳市鸿益达物流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严福君于2017年7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福君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福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肖 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俸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