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执恢1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孙亚杰、东营区红景电线电缆商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亚杰,东营区红景电线电缆商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1078号申请执行人:孙亚杰,男,199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宁晋县。被执行人:东营区红景电线电缆商店。住所地:东营商贸园东亚灯具城。经营者孙景宁,男,198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址。本院在执行孙亚杰与东营区红景电线电缆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被执行人支付欠款85870元。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东营区红景电线电缆商店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东营区红景电线电缆商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丽审判员 高 敦审判员 张立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乾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