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执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鸿瑞建筑设备租赁站与金牛恒渤建筑机械租赁站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羊区鸿瑞建筑设备租赁站,金牛恒渤建筑机械租赁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552号申请执行人青羊区鸿瑞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经营者朱万松。被执行人金牛恒渤建筑机械租赁站,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经营者林海军。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06民初64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4日依据立案受理青羊区鸿瑞建筑设备租赁站申请执行金牛区恒渤建筑机械租赁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30662元及利息,执行费186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代志军审判员 刘建华审判员 何金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毛海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