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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1执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刘强、孙强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强,孙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1执400号申请执行人:刘强,男,1973年5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孙强,男,197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强与被执行人孙强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921执4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秀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振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