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1执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刘强、孙强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强,孙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1执400号申请执行人:刘强,男,1973年5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孙强,男,197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强与被执行人孙强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921执4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秀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振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