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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23民初2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马军飞与周俊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军飞,周俊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3民初2178号原告:马军飞,男,回族,1974年9月10日出生,农民,住霍城县。被告:周俊生,男,回族,1960年11月15日出生,农民,住霍城县。原告马军飞诉被告周俊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依法向原告马军飞送达了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告知其在7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1510元,逾期不缴纳,则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至2017年7月20日,原告马军飞仍未缴纳诉讼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军飞在缴纳期限内未缴纳又不提出减、缓、免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郭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古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