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2民初2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李彦群与李保华、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彦群,李保华,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2民初2389号原告:李彦群,男,汉族,1958年6月20日出生,住清丰县。被告:李保华,男,1979年8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汤阴县。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文明大道与铁一路交叉口清风荷香家园1号商业楼一楼西法人代表:梁秀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彦群诉被告李保华、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彦群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瑞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贝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