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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3民初2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杨某 与张某 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张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3民初2351号原告杨某,男,196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委托代理人李某,巴林右旗巴彦琥硕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张某,男,年龄、民族、职业不详。原告杨某诉被告张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黎攀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诉松,被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2014年5月31日,原、被告签订”承建合同”,原告承包被告房屋彩钢瓦施工建设工程,双方在合同中对施工地点、工程价格、付款方式、工程质量等均有明确约定,后期原告又为��安装锅炉、暖气等工程,工程完工双方结算时,被告欠付施工费1047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此款,被告拒不给付,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施工费10470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5月31日签订”承建合同”,被告将位于巴林右旗大板镇西郊信用社对面的房屋的彩钢顶部分交由原告进行施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所有工程材料由甲方提供进料标准,乙方负责进料,材料经甲方验收可使用,一经使用即视为甲方验收合格”。该房屋彩钢顶工料的总价款为人民币9000元,后原告又为被告的房屋添加彩钢钢瓦花费人民币7760元、添加水槽花费人民币300元、安装两个防盜门花费人民币400元、安装暖气、锅炉、管件等及人工费合计花费人民币7460元,为被告的亲戚安装一台锅炉花费人民币500元,安装费花费人民币50元。上述款项合计人民币25470元。原告在庭审中认可被告曾给付其人民币15000元,其为被告出具过一枚3000元的收据。在原告提供的通话录音中,被告认可尚欠原告1万多元的施工费用。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承建合同1份、通话录音光盘1枚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承建被告房屋彩钢等工程与被告形成了承揽合同关系。签订的承建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原告已向被告交付了工作成果,且被告已对该工作成果进行验收。在原告提供的通话录音中,被告认可尚欠原告1万多元的施工费用,故对原告的要求被告给付施工费10470元的诉讼清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i公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杨某施工费用人民币1047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1元,由被告张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黎攀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日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