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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望法执拘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伍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拘留决定书

法院

望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望法执拘字第17号被拘留人:伍某某,男,1973年出生,布依族,xx省xx县人,农民,现住xx县xx镇xx村xx组。本院在执行王某某申请执行伍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伍某某在期限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伍某某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三日内,向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望谟县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