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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民终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何定珍与岳顺珍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定珍,岳顺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民终7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定珍,女,196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锡刚,盐边县桐子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32303041100070。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岳顺珍,女,195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顺友,男,195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系岳顺珍的丈夫。上诉人何定珍因与被上诉人岳顺珍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2017)川0422民初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定珍未向本院预交上诉费,且在本院依法送达的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届满后,仍未向本院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何定珍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龚卫东审判员  李淑群审判员  王 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海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