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执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威海金诺服饰有限公司与高彩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金诺服饰有限公司,高彩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257号申请执行人威海金诺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张村旅游度假区昌华路。法定代表人柳富林,董事长。被执行人高彩霞,女,汉族,1979年2月6日出生,住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滨海园。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威海金诺服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彩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高彩霞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亦收到了全部欠款,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民终197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大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