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8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魏家滩村民委员会与鲁玉平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魏家滩村民委员会,鲁玉平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8600号原告: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魏家滩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魏家滩村。法定代表人:鲁炳强,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文刚,山东信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来阳,山东信公律师事务���律师。被告:鲁玉平,男,195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苗蕾,青岛市黄岛区仁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桂彬,青岛市黄岛区仁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魏家滩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鲁玉平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魏家滩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原被告签订的《泊里镇魏家滩村庄搬迁安-置货币补偿协议》;2、判令被告返还房屋搬迁补偿款项861966元;3、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16日,原被告签订《泊里镇魏家滩村庄搬迁安置货币补偿协议》,约定被告将登记于其名下的位于本村的宅基地房屋(地号为370284103245JC00402)拆除并��从整体搬迁方案。根据协议被告获得160平方米的货币补偿计款772000元,宅基地上房屋及附属物评估值补偿53841元,其他补偿项目计36125元,共861966元,全部补偿款项已经支付被告。补偿协议履行后,有村民反映,被告接受补偿的房屋系原告收回的五保户房,村里无权向被告支付补偿权益。原告对此进行调查发现被告存在多占宅基地的事实,该行为违反了现行法律、政策,使村集体利益受损害。原告遂多次与被告协商撤销协议,被告不允。综上,原被告签订的补偿协议系原告对登记于被告名下的房屋产权产生重大误解情况下所签订,依法应予撤销。为维护村集体利益,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系因旧村改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所引起的,此类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因此,原告的起诉依法应��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魏家滩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420元(原告已预缴),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