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1行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吴永洲与承德县上谷镇人民政府其他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永洲,承德县上谷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821行初26号原告吴永洲,男,1947年2月11日出生,住承德县。被告承德县上谷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承德县上谷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821774412973G。法定代表人赵金奎,镇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永洲诉被告承德县上谷镇人民政府其他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永洲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永洲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永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永洲负担。审 判 长 刘卫东人民陪审员 杨艳艳人民陪审员 李炳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辛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