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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民终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狄新宇与呼伦贝尔智绘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狄新宇,呼伦贝尔智绘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民终90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狄新宇,男,1983年7月30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立国,内蒙古通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呼伦贝尔智绘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阿荣路新春街宾馆6号综合楼。法定代表人:赵祺彬,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殿君,内蒙古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狄新宇因与被上诉人呼伦贝尔智绘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6)内0702民初18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狄新宇于2017年7月1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狄新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狄新宇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464元,减半收取为3732元,由上诉人狄新宇负担,退回上诉人狄新宇3732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洪波审判员  王丽英审判员  印 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