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辖终2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刘池军、曹裕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池军,曹裕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20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池军,男,197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现住佛山市南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裕波,男,196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荣,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国涛,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刘池军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113民初347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上诉人刘池军上诉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系被上诉人代表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诉人代表的广州池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建筑工程劳务款纠纷案。依据双方于2015年5月19日签订的《龙江协兴购物中心土建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约定,被上诉人将龙江协兴购物中心的地下室、商业裙楼、塔楼主体以及工程劳务,周转材料及小型施工机械分包给上诉人施工,上诉人组织了工程施工,被上诉人按照工程进度支付工程劳务款。2016年2月3日,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第2条约定,借款100万用于工资发放和材料款结算;第6条规定,从2016年6月开始在龙江协兴购物中心劳务分包合同的工程进度款分两次扣除。因此双方签订的名为借款协议,实际为建筑工程款的支付协议。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院,即由不动产龙江协兴购物中心所在地法院管辖。现被上诉人累计欠上诉人建筑工程劳务款三千余万元,上诉人近日已计划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建筑工程款诉讼,上诉人请求将案件合并审理。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池军(乙方)与被上诉人曹裕波(甲方)签订的涉案《借款协议书》第8条约定:“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方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协议管辖条款合法有效,被上诉人作为涉案《借款协议书》的甲方,其住所地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镇,属于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故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幼吟审判员 彭 湛审判员 黄 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文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