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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3民初6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王威诉任德君张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威,任德君,张永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23民初609号之一原告:王威,男,生于1987年8月16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住四川省汉源县。被告:任德君,男,生于1970年11月19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住四川省汉源县。被告:张永强,男,生于1976年10月22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住四川省汉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威诉被告任德君、张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威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威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威承担。审 判 长  刘继萍人民陪审员  杨思虎人民陪审员  李 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冯海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