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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2刑初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郑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302刑初93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曾因盗窃,于2015年10月18日被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决定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于2015年10月23日拘留期满。曾因盗窃,于2016年8月30日被桂林市公安局秀峰分局决定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于2016年9月8日拘留期满。现因涉嫌犯盗窃罪,2017年3月17日被桂林市公安局秀峰分局拘传,于2017年3月18日被桂林市公安局秀峰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24日被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捕,同日由桂林市公安局秀峰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一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检察院以桂市秀检刑诉(2017)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利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3日3时许,被告人郑某与周某某(已判刑)商议盗窃,后二人在桂林市秀峰区桃花新村*栋楼道内发现了失主肖某某停放的一辆黑色雅马哈牌小小公主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72元),由被告人郑某在楼道口望风,周某某实施盗窃,盗窃得手后二人逃离现场。被告人郑某将所盗电动车占为己��。2016年8月29日,被告人郑某在桂林市七星区施家园路口被公安民警抓获,所盗电动车被缴获,已发还失主肖某某。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购买电动车收据、行驶证、扣押及发还清单、行政处罚文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失主肖某某的报案和陈述;3.被告人郑某的供述和辩解;4.价格鉴定意见;5.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图及指认照片。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3日3时许,被告人郑某与周某某(已判刑)共谋盗窃后,由周某某驾驶自己的电动车搭载被告人郑某寻找盗窃目标。二人在桂林市秀峰区桃花新村*栋��道内发现了失主肖某某停放的一辆黑色雅马哈牌小小公主电动车(号牌号码:桂林DW2*3,车架号:20130714652,电机号:1306150****),由被告人郑某在楼道口望风,周某某盗窃电动车。盗窃得手后周某某驾驶所盗电动车、被告人郑某驾驶周某某的电动车逃离现场。二人骑行至秀峰区胜利桥头时调换所驾驶的电动车后各自离开,被告人郑某将所盗电动车占为己用。2016年8月29日,被告人郑某在桂林市七星区施家园路口被公安民警抓获,所盗电动车被缴获,并于2016年8月30日被桂林市公安局秀峰分局决定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2017年3月17日,被告人郑某在桂林市叠彩区中山北路罗马花园小区门口被公安民警拘传。经物价部门认定,被告人郑某盗窃失主肖某某的一辆黑色雅马哈牌小小公主电动车价值人民币772元,已发还失主肖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当庭质证的失主肖某某的报案和陈述;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图及指认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购买电动车收据、行驶证、扣押及发还清单、行政处罚文书和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被告人郑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郑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并当庭认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伍佰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刑期十日,即自2017年3月17日起至2017年8月6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苏 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玉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