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5执2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2526彭兴俊与陆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兴俊,陆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5执2526号申请执行人彭兴俊,女,1963年4月2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被执行人陆辉,男,1982年9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彭兴俊与陆辉、杨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4日作出的(2016)苏05民终33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判决书,撤销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2015)太沙民初字第00665号民事判决;陆辉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彭兴俊借款8万元及利息(以8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一审案件受理费1900元,由陆辉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900元,由陆辉负担。因陆辉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彭兴俊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87658.74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2017年1月13日,被执行人付款21215元(其中执行费1215元),余款未履行。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共同购买人杨敏)购买且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座落于昆山市长江北路东侧、优比路南侧五丰广场×××××号商业营业用房予以预查封,但房地产开发企业对相关房屋尚未办理初始登记,目前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除上述目前无法处置的房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5民终33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钱 磊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张永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缃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