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323民初3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范静芳、王剑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水支行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静芳,王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水支行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3084号原告:范静芳,女,198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原告:王剑,男,198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强风,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水支行,住所地淮安市涟水县涟城镇中央城23号楼。法定代表人:汪竹松。本院在审理原告范静芳、王剑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水支行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范静芳、王剑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静芳、王剑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静芳、王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范静芳、王剑负担。审判员  房宇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明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