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626执恢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白仕品与张建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仕品,张建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26执恢59号申请执行人:白仕品,男,197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被执行人:张建水,男,196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罗江县。本院在执行白仕品与张建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7日向张建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还白仕品借款2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赵小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建水存款2928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鲁万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於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