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民初5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石家庄某某有限公司与贺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某某有限公司,贺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5643号原告石家庄某某有限公司被告贺某某本院在审理石家庄某某有限公司与贺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党翠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