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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24民3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武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某,武某某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4民3229号原告刘某某,男,1951年9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被告武某某,女,60岁,汉族,农民,住昌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武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武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姜云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思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