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24民3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武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某,武某某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4民3229号原告刘某某,男,1951年9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被告武某某,女,60岁,汉族,农民,住昌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武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武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姜云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思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