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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2执67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黄高明与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高明,张涛,李和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2执67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黄高明,男,汉族,生于1966年6月15日,住武胜县。被执行人:张涛,男,汉族,生于1968年8月28日,住武胜县。被执行人:李和梅,女,汉族,生于1974年4月1日,住武胜县。本院(2016)川1622民初20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涛名、李和梅下的一套位于成都市锦江区国香街XXXX号6栋1单元19层1903号住房。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洪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