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2民初28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关忠力与河南睢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彭新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睢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关忠力,彭新飞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2851号之一反诉原告:河南睢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县产业集聚区中央大街北段。法定代表人:袁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乾伟,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怀乡,男,195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系该公司驻郑负责人。反诉被告:关忠力,男,197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洪涛,河南君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河南君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新飞,男,198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乾伟,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关忠力诉彭新飞、河南睢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2017年4月19日,被告河南睢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原告关忠力提出反诉。2017年7月20日,反诉原告河南睢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反诉原告河南睢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反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反诉原告河南睢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反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反诉原告河南睢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耿红丽人民陪审员  潘桂花人民陪审员  杨爱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