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內0121民初1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赵福柱与渠珍、谢秀英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福柱,渠珍,谢秀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內0121民初1591号原告:赵福柱,农民,高中文化。被告:渠珍,无业。被告:谢秀英,退休,初中文化。(与被告渠珍系夫妻关系)原告赵福柱诉被告渠珍、谢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福柱、被告渠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谢秀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福柱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借款本金205000元,利息53800元,合计2588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从2002年9月开始,分四笔共向原告借款本金205000元,其中:第一借款笔是2002年9月13日借款20000元,当时没约定利息,现不再主张利息;第二笔借款是2007年4月18日借款60000元,利率1%,2015年7月25日还本10000元,之前利息已付清,现欠本金50000元及利息;第三笔借款是2015年1月1日借款25000元,当时没约定利息,现不主张利息;第四笔是2015年1月1日借款110000元,约定利率每月1%,本息未付。被告对原告诉请的请求和事实均予以承认。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本院对原告所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05000元应予偿还,对于约定利息的借款110000元和50000元,原告按双方约定要求支付利息的请求予以支持。另外,该借款系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为,已形成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渠珍、谢秀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赵福柱本金205000元,利息44500元(110000元×0.01元×30个月,50000元×0.01元×23个月),合计249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82元减半收取2591元由被告渠珍、谢秀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权利人应于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持本判决书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予受理。审判员 董晔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芦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