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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71执恢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兴分理处与周志雄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兴分理处,周志雄,马莉琼,喻福仁,余开琼,官章荣,黄荣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71执恢56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兴分理处。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号附**号。组织机构代码:55107408-1。负责人:徐敏。被执行人:周志雄,男,汉族,1963年7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蒲江县。被执行人:马莉琼,女,汉族,1967年2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蒲江县。被执行人:喻福仁,男,汉族,1971年4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小金县。被执行人:余开琼,女,汉族,1974年11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小金县。被执行人:官章荣,男,汉族,1964年11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小金县。被执行人:黄荣琴,女,汉族,1966年6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小金县。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兴分理处与被执行人周志雄、马莉琼、喻福仁、余开琼、官章荣及黄荣琴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原案号为(2014)成铁中执字第156号,执行标的190万元。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2014)成铁中执字第156号执行裁定,对上述被执行人的相应财产采取了查封、冻结等执行措施。后根据案件情况,本院对本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2月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恢复执行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恢复本案的执行。执行中,对被执行人黄荣琴在银行的存款60118.85元予以扣划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上述被执行人尚有1839881.15元债务及利息和实现债权等相关费用未履行,且本院所查封的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因故不能处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16年8月4日裁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4月18日,申请执行人认为本院查封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以处置,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立案恢复执行。执行中,本院对本案所查封的财产仍因客观原因不能处置,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向本院书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71执恢5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轩审判员  孙红宇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夏 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