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6民初4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宁波厚进机械有限公司与宁海三杰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厚进机械有限公司,宁海三杰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4733号原告:宁波厚进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570546400A)。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湖芳村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朱群芳,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胡节生、凌鹏飞,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海三杰铝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671238140W)。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前童镇工业小区内。法定代表人:童优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厚进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海三杰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厚进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被告宁海三杰铝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厚进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马绪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王于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