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民初2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定远县云龙面粉有限公司与夏家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定远县云龙面粉有限公司,夏家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5民初2498号原告:定远县云龙面粉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工业园区兴隆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790108517J。法定代表人:孙成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飞,该公司职工。被告:夏家树,男,197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定远县云龙面粉有限公司诉被告夏家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2017年7月19日,原告定远县云龙面粉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定远县云龙面粉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16元,减半收取58元,由原告定远县云龙面粉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施昌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边 欣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