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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4执终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韩福振、李雪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福振,李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终619号申请执行人韩福振。被执行人李雪梅。申请执行人韩福振与被执行人李雪梅买卖欠款纠纷一案,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6)津0114民初78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7)津0114执619号。在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申请执行,申请终结本案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津0114执619号案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李雪梅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韩福振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文歧审判员  程学江审判员  王建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存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