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4执终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韩福振、李雪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福振,李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终619号申请执行人韩福振。被执行人李雪梅。申请执行人韩福振与被执行人李雪梅买卖欠款纠纷一案,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6)津0114民初78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7)津0114执619号。在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申请执行,申请终结本案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津0114执619号案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李雪梅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韩福振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文歧审判员 程学江审判员 王建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存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