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11行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刘德锋与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锋,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411行初26号原告刘德锋,男,198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委托代理人曲川江、王月琴,浙江三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住所地嘉兴市中山西路49号,组织机构代码00254613—8。法定代表人许农,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德锋诉被告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税务行政管理一案过程中,原告刘德锋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德锋的撤诉申请,属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德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德锋负担。审 判 长 沈宝庆审 判 员 庞珊影人民陪审员 骆惠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贇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