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财保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淑芬与郭玉华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财保394号申请人:王淑芬,女,196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平,内蒙古法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晓会,内蒙古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郭玉华,女,196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新城区。申请人王淑芬与被申请人郭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淑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贺 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海尔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