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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91民初2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太仓弘彤布料整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仓弘彤布料整理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91民初261-2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德州太平洋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希望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耿兴山,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玲,山东德兴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太仓弘彤布料整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璜泾镇新明村。法定代表人:王锦英,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永章,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宪平,太仓市娄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德州太平洋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太仓弘彤布料整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作出(2017)鲁1491民初26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太仓弘彤布料整理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原告德州太平洋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德州太平洋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太仓弘彤布料整理有限公司已达成调解,故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太仓弘彤布料整理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符合法律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太仓弘彤布料整理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爱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曼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