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执1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张某与张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张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2执146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201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法定代理人:沈某,女,198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张涛,男,197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民终779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涛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35,270元,执行费429元(未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涛的银行存款35,27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敬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余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