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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2执1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张某与张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张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2执146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201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法定代理人:沈某,女,198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张涛,男,197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民终779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涛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35,270元,执行费429元(未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涛的银行存款35,27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敬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余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