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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3执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宋井云与陈永权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井云,陈永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3执589号申请执行人宋井云,女,1957年10月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被执行人陈永权,男,1978年6月出生,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井云与被执行人陈永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0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合计7846元(其中案件款7476元,案件受理费320元,申请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陈永权在2017年8月3日前一次性履行全部案件款767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扎民初字第56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二、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世君审 判 员  陈 莉代理审判员  贾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悦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