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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1民初2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邢某1与邢某2、邢某3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1,邢某2,邢某3,邢某4,邢某5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681民初2813号原告邢某1,男,1959年7月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涿州市,。被告邢某2,女,195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邢某3,男,1981年11月29日出生,河北省涿州市。。被告邢某4,女,1958年6月10日出生,。被告邢某5,女,196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海淀区,。原告邢某1诉被告邢某2、邢某3、邢某4、邢某5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邢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由原告继承涿州市桃园办事处范阳路66号建厂局机关家属院24号楼3××号房产(房产证号:涿州市房权证桃园办事处字第××号。土地证号:涿国用2003更宅字025—06—027—1**);(房产价值暂定25万元)2、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继承过户所需的一切相关手续,将该房产、土地转移登记至原告名下;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邢忠秀与赵玉华系夫妻关系,共生育5名子女。父亲邢忠秀早于1992年8月13日因病去世;随后,长子邢杰于1995年10月29日因病去世;母亲赵玉华于2005年3月7日因病去世。赵玉华生前于1998年取得位于涿州市桃园办事处范阳路66号建厂局机关家属院24号楼3××号房产一处,面积52.67㎡。因兄弟姐妹中只有原告邢某1在涿州市居住生活,一直照顾母亲,老人就曾口头表达过要把房产留给原告的意愿。母亲去世后,该房产也一直由邢某1进行管理,几被告也曾表示同意房产由原告继承,但至今未协助原告办理继承过户所需的相关手续,故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如所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继承人赵玉华名下位于涿州市桃园办事处范阳路66号建厂局机关家属院24号楼3××号房产(房产证号:涿州市房权证桃园办事处字第××号。土地证号:涿国用2003更宅字025—06—027—145)由原告邢某1继承。二、被告邢某2、邢某3、邢某4、邢某5放弃对涉案房产的继承,并协助原告办理涉案房产土地过户手续。三、就本案各方再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邢某1负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邵锁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邸 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