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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1执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潘某与其某、那某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某,其某,那某,恩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1执789号申请执行人潘某,男,汉族,证件号码×××。被执行人其某。被执行人那某。被执行人恩某。潘某/其某、那某、恩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2015)阿鲁民初字第580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其某、那某、恩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潘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其某、那某、恩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潘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其某、那某、恩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潘某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武  国  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傲苏日嘎拉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