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4行审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开化县森林公安局、陈红富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开化县森林公安局,陈红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824行审116号申请执行人开化县森林公安局。住所地:开化县芹阳办事处钟山路**号。机构代码:K1505807-5。法定代表人:张庆鸿,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陈红富,男,1973年01月10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申请执行人开化县森林公安局于2016年11月13日作出的开森公罚决字【2016】第03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人陈红富滥伐树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作出如下罚款:1、责令补种滥伐树木株树530株;2、并处滥伐林木价值四倍的罚款,计人民币9000元(3.757立方米*600元/立方米*4倍=9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3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被执行人缴纳罚款7000元,仍有2000元未缴纳,在法定期间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催告书后,被执行人仍有补种530株树木及罚款2000元处罚事项未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开化县森林公安局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全部自动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开化县森林公安局于2016年11月13日作出的开森公罚决字【2016】第0315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吾新民审 判 员 毛新华人民陪审员 方成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