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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执1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普晓丽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普晓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1099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住所:昆明市滇池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X22XXXXXX-X负责人:朱少彦委托代理人:赵寅,云南弘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普晓丽,女,1983年11月21日生,彝族,身份证登记住址: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被执行人普晓丽信用卡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112民初4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普晓丽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屋登记,其名下的车辆已在车辆管理所查封,但现暂找不到车辆的下路,同时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丽玲审 判 员  罗 剑人民陪审员  尹 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