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1执3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金启华、陈小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启华,陈小微,张崇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1执3713号申请执行人金启华,男,1963年4月27日出生,住玉环市。被执行人陈小微,女,1965年1月22日出生,住温州市。被执行人张崇高,男,1961年11月14日出生,住温州市。申请执行人金启华与被执行人陈小微、张崇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金启华于2017年0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金启华申请执行的执行依据为(2016)浙1021民初653号民事判决,而金启华依据该民事判决已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亦于同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6)浙1021执3044号。本案属于重复申请,显然不符合执行案件受理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金启华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天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黄一丹 关注公众号“”